情節特別嚴重的,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下情形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種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假冒註冊商標行為包括:
1.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壹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主體為壹般主體和單位;
2.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3.侵犯的客體是他人合法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