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與本案無牽連;(二)有履行擔保義務的能力;(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住所和收入。《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