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海外成立“殼”公司,註冊商標,但產品的設計、研發、生產、銷售都在國內進行。鮑斯化妝品、香飄飄音箱等都屬於這壹類型。這是“國際化”的初級階段,這類品牌的方法比較先進。因為他們在海外都有註冊公司,只查工商局的註冊商標信息很難鑒別真偽,因為註冊商標的所有人確實是“海外”公司。
三是境外註冊商標、技術或原材料從國外引進,部分設計模仿國外同類產品(甚至有外國人參與設計),但產品在國內生產。歐典地板和大量“國際品牌”服裝都屬於這種類型,施恩的壹些奶粉也是這樣罐裝的。但由於它畢竟不是“舶來品”,也不是在國外監管體制下生產的,這樣的品牌壹旦被媒體指責為“假洋品牌”,就很難辯駁了。
第四,在海外註冊商標,產品委托當地企業代工,以總銷售代理的形式引入國內企業,以此反攻中國市場。紐崔萊奶粉和天然營養補充劑都屬於這種類型。按道理,這應該是“原裝”洋貨,但現在消費者不認同。因為沒有國外市場的銷售,沒有國外品牌作為保障,消費者還是不放心,享受和外國人壹樣的生活方式更難有榮耀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