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摻假、假冒、偽劣商品。
2、采取虛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使商品銷量不足。
3.銷售“次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並謊稱是正品。
4.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其他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
5.利用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或者實物樣品銷售商品。
6.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
7.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騙消費者。
8、銷售失敗,商品變質。
9.銷售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品。
10,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或者字號的商品。
11,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12.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的商品。如果經營者能證明,就不算欺詐;不能證明就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