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拒絕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投訴:投訴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要在投訴書中寫明。上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寫明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人民法院審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投訴人應當親自簽名。投訴人是法人或者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自簽名,並加蓋法人或者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壹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再審抗訴和上訴抗訴的區別?
1,抗訴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性質不同。
2.發起抗議的主體不同。
3.抗議的持續時間不同。
4.抗議的作用是不同的。
三、抗訴申請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法定代理人
3.申請理由
4、抗議請求
5.事實和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211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報請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由下壹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