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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TRIPs協定》關於成員實施知識產權程序條款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答:《TRIPs協定》關於成員實施知識產權程序的條款主要內容包括:第壹部分規定了成員應遵循的最基本的義務和原則:確保有效實施協定條款、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采取必要和適當措施的原則。第二部分列舉了該協議所保護的知識產權的內容,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的保護;商標和服務標誌的保護;地理標誌的保護;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專利保護協議的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協議;保護未披露的信息。第三部分規定,成員國政府必須承擔根據國內法提供程序和方法的義務,以確保外國財產所有者有效獲得國民待遇。

TRIPS的主要特征如下:1 .內容覆蓋面廣,幾乎涉及知識產權的所有領域;二是保護水平高,在很多方面超過了現有國際公約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第三,將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和世界貿易組織(WTO)中關於有形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定延伸到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第四,加強了知識產權的執法程序和保護措施;五是強化了協定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將保護產權和貿易制裁緊密結合起來實施協定;不及物動詞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是監督本協定實施的常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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