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
3.代理主要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被代理人應當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律的規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也稱本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與第三人(也稱相對人)實施民事行為,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的壹種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代理主要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應當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代理的標的物:
1.代理的標的必須是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第二款還規定,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也可用於民事法律行為或解除民事權利行為以外的變更,如申請專利和商標、辦理註冊、代理訴訟等。民事法律行為中的身份行為,因其特殊性,不能表現,如結婚、離婚、收養等身份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通信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規定,依法或者按照雙方約定必須由本人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不實施的,應當認定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