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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侵權和違約的區別和聯系。

簡述侵權和違約的區別和聯系如下:

1.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都是民事責任,共同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都以填補壹方的損害為目的,當責任人不履行義務時,將面臨國家強制力保障的強制執行;

2.依據不同,歸責原則不同,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責任範圍不同,法律後果和責任承擔方式不同,對第三人的責任和期限也不同。

商標侵權的形式:

1,造假還是造假。

2.惡意偽造、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或者銷售假冒、制造註冊商標的商品。

3、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4.銷售侵犯商標權的商品。

5.其他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歸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通常以過錯責任為基本原則,只有少數特殊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136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行為人未經法律規定或者對方同意,不得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行為。

第142條

如果對方當事人對意思表示有解釋,應當根據所使用的詞語、相關術語、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對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局限於所使用的文字,而應結合有關規定、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來確定行為人的真實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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