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商標權的保護範圍是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任何形式的自行改變均不受法律保護。商標經註冊後,即享有在壹定範圍之內的專用權,有權在其範圍之內排除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而未註冊商標則不享有這種權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