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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我國《商標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答案:商標作為企業最重要的品牌資源,是開拓、占領和鞏固市場的營銷武器。商標法的修訂基本解決了原來與世貿組織存在的差距,我國2001年10月27日對《商標法》進行了修改,主要內容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地理標誌。商標法修正案增加了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地理標誌是我國知識產權中的“長項”之壹,而不像專利、馳名商標等,在很長時間內將壹直是我們的“短項”。企業可以更好地利用對地理標誌的保護在國際競爭中“揚長避短”。

(2)“馳名商標”。過去的行政規章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沒有提高到法律、法規的層次,在遇到須認定商標是否屬於馳名商標的侵權糾紛中,往往使法院無所適從。現在不僅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而且列出了壹部分國外已通行多年的、認定時應予考慮的因素。這樣,不僅有助於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且有助於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從而有助於鼓勵我國企業的“名牌戰略”。

(3)“在先權”保護的突出。在這次商標法修正案中,兩處分別規定了對在先權的保護,同時刪除了把行為人的主觀條件作為認定是否侵害在先權的前提。

(4)“反向假冒”,即禁止“未經許可,更換他人註冊商標”。商標假冒未經許可而以他人商標來標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是壹般的“商標假冒”,這種行為應予禁止。而倒過來,未經許可而撤換他人註冊商標,也將使消費者對產品、服務來源,對生產者、提供者產生誤認。這次在商標法修訂時增加了相關禁止性規定,使註冊人的權利作為壹種財產權更趨完整,也對鼓勵企業創名牌起到積極的作用。

(5)其他商標的“確權”之權最終移交到法院、法定賠償制度的確定、主體中明文增加“自然人”以及立體(三維)的標誌也受保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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