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擴大了商標註冊的主體範圍,增加規定自然人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兩個以上主體可以***同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2) 進壹步擴大了註冊商標保護範圍,增加了關於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和地理標誌的保護的規定。
(3) 完善了商標構成要素的規定,增加了對立體商標的保護。
(4) 明確區分禁止作為商標使用與禁止作為商標註冊的商標的禁止性規定。
(5) 增加了註冊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的規定。
(6) 增加了關於馳名商標保護的規定。
(7) 增加了保護在先使用的來註冊商標、禁止惡意申請商標註冊的規定。
(8) 增加了註冊商標申請優先權的規定。
(9) 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作出禁止性規定。
(10) 增加商標異議和爭議的司法審查程序,以確保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