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保持註冊商標的有用性。在商標使用允許合同的有用期內,允許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向第三人轉讓,只有經被允許人贊成後方能轉讓:不得放棄續展註冊;不得申請註銷其註冊商標。
②維護被允許人正當的使用權,當第三人加害註冊商標專用權時,允許人應實時采納有用辦法予以避免。
③監視被允許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二、商標使用允許合同中被允許人的義務包括:
①未經允許人的書面授權,不得將商標使用權移轉給第三人。
②包管使用允許人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維護商標諾言,並在其商品或包裝上註明產地和被允許人的姓名。
③如被允許使用的商標被他人侵權,被允許人應協助允許人查明事實。
④按合同的約定繳納商標允許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