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律師收費標準》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律師收費標準》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律師收費標準》第八條政府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費用是根據補償律師服務的平均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和法定稅收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