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和懲治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2009年2月26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26日起施行。65438、2009年2月26日,民法典經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6日實施。民法典的最終通過標誌著中國民商法律體系的最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