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知識:
《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商標法》並沒有規定不允許註冊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申請人的中國國籍;2.申請的商標不僅含有中國地圖,否則缺乏顯著性;3.是完整的、標準的中國地圖,否則可能有分裂中國的意味,會產生不良影響;4、不會造成其他不良影響。以上僅代表個人觀點,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