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進口商品中文標簽尺寸沒有要求,但是對進出口食品標簽的內容有要求。
根據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版面以及標註的與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簽。
第十二條進口食品標簽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按進口國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取得審核證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壹對外公布。
擴展資料:
根據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經檢驗,進口預包裝食品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判定標簽不合格:
(壹)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簽的;
(二)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
(三)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簽標註內容不符的。
第十條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壹次性告知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項的全部內容。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由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銷毀,或者出具退貨處理通知單,由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辦理退運手續。
其他項目不合格的,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後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責令進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貨或者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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