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以下標誌不能作為商標:
第壹、帶有民族歧視的文字、圖形等標誌。
我國是壹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平等、和睦相處是國家安定的基本保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嚴禁帶有民族歧視內 容的標誌做商標,是為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穩定的大局而作出的規定。這壹規定也當然延及帶有種族歧視內容的標誌。全世界各族人民,不論膚色如何,都是平等 的,以帶有種族歧視內容的標誌做商標,也同樣在禁止之列。
第二、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
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做商標,壹方面容易使消費者誤認誤購,上當受騙,另壹方面對同行業其他經營者也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這種行為違背了民法所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違背了良好的商業道德和習慣。
第三、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
這壹規定是為了維護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的。若以格調低下、庸俗不堪內容的標誌做商標,將有害於社會公德,應予禁止。而其他不良影響,則主要是從商標與商品結合起來考察,例如,將人民群眾心目中聖潔崇高的文字、圖形等標誌用於褻瀆性商 品上就會有不良的社會影響,也當在禁止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