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同壹商標的;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