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用許可:可以有多個用戶。
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使用合同項下的註冊商標。同時,許可方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並將該註冊商標的使用權授予第三方。
在這種情況下,原權利人可以選擇壹個以上的被許可人。如果合同中涉及的註冊商標被第三方擅自使用,被許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義起訴侵權人,只能將有關情況告知許可人,許可人將對侵權行為采取必要措施。
2.獨占許可:可以對抗商標所有人的獨占使用。
即在規定的地理範圍內,被許可人享有授權使用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許可人不得將同壹商標許可給第三方,許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內使用該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得到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也是違法的。
3.獨占許可: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的平行使用。
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以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將同壹許可給任何第三方,但許可人保留使用同壹註冊商標的權利。獨家許可僅排除第三方在該區域使用該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得到商標註冊人的許可,也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