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算侵權,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對於新的商標來說,原先的兩個商標是相對獨立的部分而且具有顯著性,就算是添加了其他的元素進來也還是會讓人對商品或服務產生誤認,把它與獨立聯系起來,從而侵犯其商標專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二條 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