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對舉報人統壹按假冒正品卷煙案值(全市統壹批發價或國家指導價)的5%給予獎勵,每條假冒商標卷煙舉報費標準不低於2元/條。查獲的假冒偽劣卷煙(指自制品牌、已被淘汰的假冒品牌,或經專賣辦案部門、質檢部門認定包裝不良、不混淆的品牌),按2元/條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二條對查獲的假冒卷煙機,按以下規定獎勵舉報人:大中型卷煙機每臺6萬元;YJ13、YJ14、YJ22、YJ23、3000、噴嘴桿成型機各獲3萬元;其他小油煙機按機器價值每臺獎勵2000-10000元。
第三條對舉報人按查獲煙葉、煙絲實際購(銷)貨值的15%給予獎勵,劣質煙葉、煙絲(無銷售價值)按每擔20元(50公斤/擔)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四條對查處的其他煙草違法案件(涉及詐騙的除外),按照查獲煙草專賣品案值(全市統壹批發價或國家指導價)的10%獎勵舉報人。
第五條對查獲的制售假煙的其他原輔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標準進行獎勵。
第六條按照本條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標準給予舉報獎勵時,獎勵金額低於案件罰款10%的,可以按照罰款10%獎勵舉報人,但不得重復給予獎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非法生產的煙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