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不可以隨意查封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且沒有履行給付義務等情況下,可以對債務人的債權進行查封。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壹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壹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