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醫師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醫師經註冊後,可以按照註冊的執業場所、類別和範圍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註冊:
(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因受到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不適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3.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六條,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醫師變更執業地點、類別、範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準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註冊手續。
醫師暫停執業兩年以上,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消失的,重新執業的申請應當由本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機構通過,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註冊後必須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行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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