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使用註冊商標時,可以在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或者其他附件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
註冊標誌包括(○註於)和(○加R)。註冊商標的使用應當標註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在實際操作中,商標的圖案是按照申請時的標準樣品按比例放大縮小的,不能橫向或縱向拉伸,否則屬於改變了商標的圖案。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圖案變更後必須重新向國家商標局提交申請。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需要變更標識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此外,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等信息除了標識的大小外,還應向國家商標局提交變更申請,否則商標可能被撤銷。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在使用註冊商標過程中,自行變更註冊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