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請人在拉脫維亞的商標局對商標名稱進行查詢,確保商標在拉脫維亞的可註冊性,其次申請人要根據拉脫維亞商標局的要求提交相應的文件資料,由商標註冊官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商標申請文件、商標圖樣以及委托書等,符合規定的,將會被授予申請日和申請號;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進入實質審查階段,商標註冊官會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審查,審查商標是否具有可註冊性、是否與在先註冊的商標相似或相同、是否違背商標法的規定。對於未通過審查的商標文件,商標註冊官會書面通知該商標申請人,並告知駁回理由,申請人在接到駁回通知之日,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提交復審,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審的商標申請將會被視為放棄,申請日和申請號不予保留;通過實質審查的商標將會被刊登在拉脫維亞的商標官方公告上,自公告日起轉為商標異議期,異議期為3個月。在商標異議期內,任何人都可以對商標提出異議,經過異議裁定可以被註冊的商標文件,或者在公告期內沒有異議的商標將會被核準註冊,並下發商標註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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