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務部關於進壹步做好中華老字號保護與促進工作的通知》
(二)加強標識牌匾管理。中華老字號標識已取得工商總局商標局官方標識備案,其相關權利屬商務部所有。中華老字號標識或與該標識相近的文字或圖形不可作為商標註冊。中華老字號企業可以在企業宣傳材料中使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用於產品包裝或廣告的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冒用中華老字號標識和文字。要嚴格按照《商務部關於印發〈“中華老字號”標識使用規定〉的通知》(商改發[2007]137號)要求,加強中華老字號證書和牌匾管理,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中華老字號牌匾懸掛地點應與企業營業執照中的註冊地址壹致,連鎖企業僅限掛在企業總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