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9條的規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根據《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壹)以相關公眾的壹般註意力為標準;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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