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標誌、圖形作商標;
(2)以與本商品有關聯的文字、圖形作商標的;
(3)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或圖形作商標;
(4)以地理名稱作商標的(註: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有例外);
(5)商標的文字、圖形過於繁雜或使用繁多稱謂的圖形;
(6)以極其簡單的幾何圖形、以普通字體寫的兩個以下的數字或字母(如壹條直線,壹條曲線,壹個規範的三角形、或圓等)所構成商標全部或主體部分的等;
(7)使用國家或行業頒布的統壹專用符號作為商標,也被認為是不具備顯著性的。
商標的顯著性並不是絕對的,商標設計雖然要註意顯著性問題,單壹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決與使用的情況。
二、三維標誌有哪些禁用條件
《商標法》第12條規定:“以三維標誌申請註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
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註冊。”如果核準以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
質性價值的形狀作為標誌的商標註冊申請,將使同類商品生產者正常的生產活動受到限制,因為這些商品的形狀是同類商品生產所無法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