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沖突在壹般情況下可依靠社會自發調整而解決。然而,隨著利益的多元化以及利益需求的無限化,使得利益沖突已超過社會自發調整的範疇。據此,法律作為解決利益沖突的壹項有效手段就產生了。法律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調整,對利益的先後順序、上下位階予以安排,並為各種利益評價問題提供答案,也即在人們追逐利益之前就提供了壹系列的評價規範。法律依據穩定的評價規範對利益沖突進行化解,使法律成為壹項兼具穩定性和有效性的利益沖突化解機制,使得沖突各方在利益關系中處於平衡狀態。具體到專利法領域,則需要由法律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與與專利權有關的利益關系人的正當利益,以及專利權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利益之間產生的利益沖突進行化解,使之處於利益平衡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