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自己的東西不是侵占公司財產所有權,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員工出售自己的東西不能認定為侵占公司財產所有權,與職務侵占罪關系不大,只是說這個員工在談業務時采取的方法不符合公司規定。《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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