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申請註冊商標需要什麽條件?
我國《商標法》對商標註冊申請人和申請註冊的商標都規定了應當具備的條件,只有符合規定條件的才能獲準註冊。首先,商標註冊的我國申請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其次,申請註冊的商標應具備以下條件:1.申請註冊的商標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素,即必須是文字、圖形或其組合,否則不能作為商標使用。2.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其中顯著性是指應具有其明顯的特色。3.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4.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被撤銷或者註銷未滿壹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類似。但如果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因連續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銷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則不受這壹條件的限制。5.申請註冊的商標不得與他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已經註冊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類似。
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商標分類目錄表的規定,餐飲企業申請註冊商標時,申請的類別可以是第43類、第30類、第32類、第35類。第43類:餐飲、餐館、茶館、酒店、住宿等;第30類:咖啡、茶、面包、糕點、甜食等;第32類:奶茶(非奶為主);第35類:飯店商業管理、特許經營的商業管理、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市場營銷、進出口代理等;《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