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領結婚證
政策基礎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6年4月28日全國人大修訂5438+0)
二、《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暫行條例(2003年9月24日民政部發布)
婚姻登記
壹、結婚登記的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雙方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第三,婚姻登記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結婚登記或者復婚登記,按照婚姻登記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