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人公司主張其享有“車”註冊商標專用權,而白克勞克公司未經其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侵犯了數人公司的商標權。同時,原告認為,今年5月17日,白klock公司正式將品牌名稱由“ofo***享騎行”變更為“ofo共享單車”,“ofo共享單車”成為區分其商品或服務的主要標識,而“小黃車”是“ofo共享單車”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並且,被告通過壹系列使用、宣傳、推廣活動,使相關公眾認為“小黃車”指的是被告。當原告在其商品和服務中使用“小黃車”合法註冊商標時,容易造成公眾混淆,割裂了“小黃車”與原告的關系,失去了“小黃車”作為多家公司註冊商標的基本識別功能。
此外,數家公司提出,公司置入“小黃車”商標尋求市場聲譽、拓展企業發展空間、塑造良好企業品牌的價值也被打壓,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故原告請求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小黃車”商標,並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相關費用。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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