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袍,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司法部批準了全國律協制定的《律師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從2003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起,中國律師出庭時將穿著統壹的律師袍,佩戴律師徽章(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徽)。
律師出庭著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律師出庭服裝只在法庭訴訟中使用,其他時間和場合不得穿著;
2.律師著裝出庭時,應當按照規定穿著配套的服裝:裏面是淺色襯衫,外面是圍巾,外面是有律師徽章的律師袍。穿深色西裝褲和深色皮鞋,女律師可以穿深色西裝裙;
3.保持律師服裝整潔平整,不整潔或破損的服裝不得使用;
4.律師穿律師出庭服要表現出嚴肅莊重的精神。除了出庭服裝,律師不允許穿其他衣服或配飾。
綜上所述,律師袍和律師出庭的樣子可以直觀地展現律師獨特的職業形象,體現律師職業的嚴肅性和崇高性,便於案件當事人以及法官、公訴人的識別。同時也提醒律師牢記自己的職責,增強社會責任感。
法律依據:《律師服裝出庭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時,必須穿著律師的出庭服裝。
文章
律師的出庭服裝由律師袍和圍巾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