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該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如下:
1,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社會團體和公民聘請為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2.接受外國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聘請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特邀法律顧問;
3.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辦理金融、保險、財產轉讓、租賃、抵押、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納稅、專利申請、股權轉讓等與經濟技術有關的民事法律行為;
4.接受經濟、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訴訟、仲裁活動;
5.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擔任辯護人;
6.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
7.回答有關經濟、民事、行政、刑事和涉外案件的法律咨詢;
8.接受委托,為相關業務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9.代寫起訴狀和仲裁申請書;起草合同、協議和其他法律文件;負責人聲明;
10,辦理當事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
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受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事項,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受理;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