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者有以下區別:
1.律師事務所是能夠向社會全面提供法律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內的工作人員是經過嚴格考試,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在律師事務所執業滿壹年,取得律師資格後,社會上唯壹可以以律師身份提供法律服務的人。法律服務所的工作人員沒有律師資格,只能做壹些咨詢,寫文書,代理少量的民事案件。法律服務所不能代理和辯護刑事案件,這壹點非常重要。
2.律師事務所是律師的執業機構,而法律服務所只能開展壹般的法律服務活動,在性質上相當於公民的代理機構,不享有法律賦予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權利;
3.律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除了律師助理、文書工作者之外,都具有律師資格,而法律服務所的從業人員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普通公民,但壹般都是普通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