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請人從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綠色食品辦公室、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領取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及生產情況調查表及相關材料,或從中心網站下載。申請人應當填寫並向所在省綠色辦提交《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書》、《企業和生產情況調查表》及以下材料:保證執行綠色食品標準和規範的聲明、生產操作規程(種植規程、養殖規程、加工規程)、“基地+農戶”質量控制體系(包括合同、基地圖、基地和農戶名單及管理制度)、產品執行標準、產品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農業部《綠色食品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產品是指按照農業部《綠色食品標誌管理暫行辦法》審查批準,並獲得農業部頒發的“綠色食品”證書的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產品實行三級質量管理。在整個生產過程中,生產企業嚴格按照“綠色食品”的實施標準,在生態環境、生產操作規程、食品質量、衛生標準等方面進行全面質量管理(TQC)。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墾主管部門(含七省區南亞熱帶作物主管部門)對本地區“綠色食品”企業進行質量監督檢查;農業部指定的部級環保和食品檢驗部門對“綠色食品”企業進行抽檢和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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