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綠色食品標誌是壹個質量證明商標,屬知識產權範疇,受《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保護。這種政府授權專門機構管理綠色食品標誌,是壹種將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機結合起來的生產組織和管理行為,而不是壹種自發的民間自我保護行為。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在此期間,綠色食品生產企業須接受中心、綠辦或中心委托的監測機構對其產品進行抽檢及年檢,並履行“綠色食品標誌使用協議”。期滿後若欲繼續使用綠色食品標誌,須於期滿前三個月辦理重新申請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