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縣級農機機構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推薦書,負責人簽字,加蓋機構印章,連同申請材料報市綠辦。
3.市綠化辦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組織考察人員進行現場考察,編寫現場考察報告等材料,填寫推薦意見,負責人簽字,加蓋機構印章,連同申報材料壹並報送省綠辦。
4 .省綠色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推薦書,負責人簽字,加蓋組織機構印章,連同申報材料壹並報送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進行終審,對符合要求的頒發綠色食品證書,並與綠色食品申報企業簽訂使用合同,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綠色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在優良的生態環境中,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並獲得綠色食品標誌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其相關產品。
第三條綠色食品標誌依法註冊為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農業部依法對國家綠色食品和綠色食品標誌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綠色食品和綠色食品標誌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全國綠色食品標誌使用申請的審查、認證和跟蹤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