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馬達加斯加商標實質審查:根據國內法,審查商標是否違反禁止註冊的規定,是否與在先已經註冊的現行有效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存在其他不宜註冊的情形。如果不能獲得註冊,官方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其拒絕的原因。申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交審查意見。未申請復審的,該商標申請視為放棄,該商標無效。商標申請程序提前結束。
3.馬達加斯加商標公告或公布:如果官方審查認定該商標申請可以受理註冊,將在官方商標公告中公布。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其他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
4.馬達加斯加商標註冊審批:經異議後判定為可註冊的商標,或者他人無異議已公告的商標,予以註冊,並頒發商標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