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德裏條約由阿爾巴尼亞、阿爾及利亞、亞美尼亞等53個成員國***同締結而成。是《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的簡稱。內容是關於簡化商標在其他國家內註冊手續的國際協定。1891年4月14日在馬德裏簽訂,1892年7月生效。
馬德裏協定與議定書成員國名單和各國家收費標準(截圖)
馬德裏條約保護的對象是商標和服務標誌。主要內容包括商標國際註冊的申請、效力、續展、收費等。規定:商標的國際註冊程序是協定的成員國國民,或在成員國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營業所的非成員國國民,首先在其所屬國或居住或沒有營業所的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然後通過該國商標主管機構,向設在日內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出商標的國際註冊申請。如果申請得到核準,由國際局公布,並通知申請人要求給予保護的有關成員國。這些成員國可以在壹年內聲明對該項商標不予保護,但需要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向該國主管機關或法院提出申訴。凡在壹年內未向國際局提出駁回註冊聲明的,可以視為已同意了商標註冊。經國際局註冊的商標享有20年有效期,並且可以不限次數地續展。協定便利了其成員國國民在協定的其他成員國取得商標註冊。
註:(部分內容參考百度百科:/link?url=jmoJEiap3Gm-VBd5TmdNVnEdFHUHm8jeRgJggK5-sMqvflk_uOPnAS4zGU3R0oop_7qNI9Twl1RugWURBPqWM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