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以下內容:
(1)分類和標簽信息;
(2)物理和化學性質;
(3)主要目的;
(4)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和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發生危險時的應急措施。
同壹企業生產和進口的同壹品種危險化學品不得重復登記。生產或者進口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發現其生產或者進口的危險化學品具有新的危險特性,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