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壹)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記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引人誤解的;
(二)故意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因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
第五十二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處以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金額為65438+萬元以下。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七十八條?《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的計算非法經營額,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壹)侵權貨物的銷售價格;
(二)未售出的侵權商品的價格;
(三)已經確定侵權貨物實際銷售的平均價格。
第八十條銷售者不知道該商品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能夠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通知侵權商品供貨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八十壹條涉案註冊商標的權屬正在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審理中,案件結果可能影響案件性質的,屬於《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權屬有爭議的。
第八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可以要求權利人對涉案商品是否為權利人生產或者權利人許可的產品進行鑒定。
廣州市海珠區國有產權交易專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