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1,非法經營額超過五萬元的,可以並處非法經營額五倍的罰款。
2.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3.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
4、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供貨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