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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在別人的產品我在他產品商標上面寫上我自己的聯系電話算不算侵權

法律分析:自己電話號碼寫在別人牌子上,算不算侵權,要根據實際情況才能確定。如果是得到牌子當事人同意,把自己電話號碼寫在別人牌子上,不屬於侵權。

如果未得到牌子當事人同意,行為人擅自把自己電話號碼寫在別人牌子上,但是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才應當承擔侵權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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