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商標是違反商標法的,它存在提升自己,貶低其他品牌的嫌疑。
《商標法》第十條第1款(七)項所指的‘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與(八)項所指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節,應予駁回註冊商標申請。
這說的就是國酒這個商標的不合法性,茅臺集團在申請商標註冊方面沒有問題,它有權申請。但是,依照《商標法》的規定,申請的商標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商標“國酒茅臺”本身就是違法的。它打算改進自己,不適當地貶低其他競爭對手,並涉嫌虛假宣傳和不公平競爭。
程序上,“茅臺”型國酒商標註冊申請“國酒”字樣已經非常明顯,易於審查,違反了上述現行商標法,明顯屬於“商標應禁止申請”的範疇。未經初審直接予以駁回。初審合格後,招標申請不需要進入公告階段。
茅臺集團壹直稱自己為“國酒茅臺”。茅臺酒在茅臺集團官網開通後,經常出現在宣傳頁面和公告上。在電視宣傳中,茅臺酒也被稱為“國酒茅臺”。茅臺集團員工在宣傳、公務電話鈴聲等方面使用“國酒茅臺”的名稱。茅臺酒似乎被列為“國酒茅臺”。
通俗來說,國酒本身說的就是壹個產品的最高檔位,如國宴等。在酒的品種裏,只要代表白酒的,在國內都有競爭資格,國家並沒有承認它的地位,“國酒茅臺”是它自封的。這種宣傳讓五糧液怎麽想?讓劍南春怎麽想?二鍋頭怎麽想?
用國酒作為商標,本身就已經誇大宣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