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的商標侵權人可以銷毀。壹般情況下,可以采取以下四種方式處理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1。被侵權人的取得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有購買意願的,海關可以將沒收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貨物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侵權物品被沒收後,辦案機關應當先征求被侵權人的意見,願意購買的,可以通知其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辦案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人。出讓前,辦案機關應當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出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鑒定的底價(保留價)。具體轉讓價格由辦案機關與被侵權人協商確定。2、拍賣(換)賣被侵權人無意購買的侵權商品,可以委托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用和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屬於國家壟斷的,由主管部門收購。無法拍賣或者拍賣的,可以將侵權物品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購或者銷售。需要註意的是,侵權商品拍賣(換)出售前,辦案機關應當去除侵權商品上的商標標識,嚴格審查競(買)買者的資格。3.對於社會公益事業而言,那些有使用價值但被侵權方無購買欲望、無法出售(換)的侵權商品,可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幫助困難群體,如捐贈給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福利院、貧困山區、災區等。4.銷毀商標侵權商品主要有兩種情況:1)不能用上述方法處理的侵權商品應銷毀。這樣既避免了整個案件因侵權貨物處理未完成而無法及時結案立案,也避免了侵權貨物長期占用涉案財產倉庫。2)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或對人體健康有明顯危害、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破壞環境資源的侵權商品,應堅決徹底銷毀,防止危害後果發生。銷毀侵權商品時,被侵權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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