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商品名稱、型號、商標、商品產地、銷售者名稱和地址、聯系電話、銷售日期、消費者名稱和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修理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和郵政編碼、故障情況、故障原因、維修記錄、修理日期、故障處理情況等基本信息。
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
1,消費者因使用、維護、保管不當而受損;
2.不承擔三包責任的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
3.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
4.三包憑證的型號與修理產品的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的;
5.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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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
消費者有權了解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