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特許經營權、非專利技術。為了核算和監督各種可辨認無形資產的取得、攤銷和轉讓,企業可以在無形資產科目下設置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著作權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投資者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投資者首次股票發行接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該無形資產在投資者處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企業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形式接受債務人取得的無形資產,或者將應收債權換為無形資產的,以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為實際成本。非貨幣性交易換出的無形資產,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捐贈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捐贈人提供相關憑證的,實際費用為憑證上註明的金額加應繳納的相關稅費。捐贈人不能提供相關證據的,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實際成本:存在活躍市場的相同或者類似無形資產,按照相同或者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當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類似或相似的無形資產沒有活躍市場的,以實際成本為捐贈無形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