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以營利為目的,將公民肖像用作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未經公民同意的,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此外,如果被惡意破壞、玷汙、醜化,或者用於人身攻擊,也是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以下是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將本人肖像作為廣告、商標、櫥窗裝飾等使用的,未經公民同意的,應當視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外,惡意損毀、汙損、醜化公民肖像,或者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犯肖像權。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壹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